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医疗产品在医疗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且我国因医疗产品给患者造成损害而产生的纠纷时常发生。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问 题,《侵权 责 任 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 毒 药 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条规定对诊疗过程中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将输入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准用于医疗产品责任,为因医疗产品发生的医疗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意义重大。同时要注意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不包括仅购买医疗产品而未发生诊疗行为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责任,也不包括通过医疗机构之外的销售渠道获取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本文尝试对75个医疗产 品 责任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了解这一规则目前的适用情况,并对该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归纳,对如何克服作出分析。
(一)医疗产品缺陷与医疗过失易发生混合
在医疗实践过程中,由于医疗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可能同时伴随着医疗过失,因此医疗产品缺陷与医疗过失发生混合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患者受到人身损害后,若要对医疗机构进行起诉,既可以医 疗 产 品 缺 陷 为 诉 由,也可以医疗过失为诉由。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缘故,患者可 能 并不清楚损害到底是由医疗过失引起的还是由医疗产品缺陷 引 起 的。存在由于医疗过失却以医疗产品缺陷为诉由起诉,或者由于医疗产品缺陷却以医疗过失为诉由起诉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患者的权益就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在进行案例统计时发现,在医疗产 品 侵 权 责 任 案 件 中,以 上 两 种 情 况 均 有 出现,医疗产品 缺 陷 与 医 疗 过 失 发 生 了 混 合,对 于 诉讼双方来说,不 仅 耗 费 了 人 财 物 资 源,也 是 一 种 精神折磨。因此,患者在起诉之前要了解案件核心所在,对自身案 件 有 充 分 的 认 识,并根据自身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起诉理由。
(二)医疗机构往往成为赔偿责任主体
从统计结果来看,医疗机构一直是患者最主要的索赔 对 象。首 先,患 者 通 常 与 医 疗 机 构 直 接 接触,因此受到人身损害后医疗机构首当其冲;其次,在医疗产品侵权责任案件中,医疗器械是最主要的涉案产品,而医疗器械与其生产者往往又有着直接的关联。但在实际案件中,直接将生产者列入被告的案件数非常少,因此医疗机构仍旧是患者最直接的目标。因 此 建 议 医 疗 机 构 在 医 疗 产 品 的 购 进 和运输、贮藏 方 面 严 格 把 关。首 先,医 疗 机 构 应 注 意与生产者或者经销商签订行之有效的合同,并约定
好医疗产品出现问题时的赔偿办法,以免最后追偿无果;其次,医疗机构在购进医疗产品时,应当选择资质合格的 供 货 商,并 查 验 所 购 产 品 的 合 格 证 明,做好登记;再者,医疗机构在运输医疗产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 按 照 规 定 的 运 输 条 件 进 行 运 输,以 免医疗产 品 因 运 输 不 当 而 受 到 污 染、腐 败 以 及 破 损等;最后,医疗机构在贮藏医疗产品时,应审核其标注的贮 藏 条 件 及 有 效 期,并 按 其 贮 藏 条 件 保 存 和使用。
(三)医疗产品缺陷无法准确认定
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应当对损害 后 果 承 担 举 证 责 任,医 疗 机 构、医 疗 产品生产者认为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医疗产品的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从上述统计结果可知,可确定是否为医疗产品缺陷的案例仅16件,有32件是不确定的。在不确定其是否为产品缺陷的案例里,大多是因为医疗机构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使用的医疗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即 没 有 产 品 缺 陷,最终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赔 偿。
结语
随着医学的飞速发展,各种新的医疗产品层出不穷,各种 医 疗 产 品 责 任 纠 纷 也 随 之 而 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于处理医疗产品侵权案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本文通过对部分医疗产品侵权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它依旧无法解决医疗产品侵权案件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滞后性。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便是患者举证困难以及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频繁出现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